闞珂
  197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召開第五屆全國人大的通知,確定代表名額為3500人。這比第三屆增加了460人,是從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至現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人數最多的一屆。在1978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前,北京、河北、遼寧分別撤銷了由本選舉單位選出的1人的代表職務,五屆全國人大實有代表3497人。
  1977年末,全國人口為9.50億人,據此計算,全國大體每27.1萬人產生1名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
  1979年修改後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3500人。這是在法律上把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固定了下來,也是選舉法第一次對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作出具體規定。選舉法還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照農村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8倍於城市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即“8比1”)的原則分配。這是自1953年選舉法制定以來,首次在法律上把這一原則清楚地表述出來。
  根據1982年12月10日通過的關於第六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計算,六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約為3000人,比第五屆減少約500人。在此前討論修改憲法過程中,許多人建議適當減少代表名額,胡喬木提出了減少到1200人的方案,這與第一屆、第二屆全國人大代表1226人大體相當。
  為什麼沒有減少更多名額?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楊尚昆解釋說,適當減少代表名額,這個意見是可取的。但我國是一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多民族社會主義國家,全國人大代表人數也不宜太少,太少不足以體現應有的代表性。
  在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中,依照農村與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數8比1的比例,農村每104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每13萬人選代表1人,第六屆全國人大實際分配和選出代表2978人。
  1986年修改後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這是選舉法第二次對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作具體規定,實際上是以第六屆的代表名額為準,把全國人大的代表名額在法律上固定了下來。
  在第七屆全國人大換屆前,有關方面曾考慮減少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設想:第一步減少到2200人左右,第二步減少到1500人左右。楊尚昆非常支持減少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意見。他說,減少軍隊代表名額的工作我去做。後來有位中央領導同志說,黨代會的代表還有2000多人,人大代表怎麼也不能比黨代會的代表少。這件事就擱下來了。這樣,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仍保持第六屆的2978人。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屆全國人大按照選舉法關於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的規定,分別在當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前選出全國人大代表2979人、2980人、2985人、2987人、2987人。
  從以上我們看出,從1983年第六屆全國人大至今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歷經31年、7屆全國人大確定的代表名額和實際選出的代表人數每屆均不超過3000人。
  在1983年第六屆以來的31年中,歷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總體上沒有變化。但1995年修改選舉法,將全國人大代表的分配原則——農村與城市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由8比1縮小為4比1。2010年修改選舉法,將兩者的比例修改為1比1,也就是每1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從此,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全面實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巨大進步。
  由於1995年修改了選舉法關於農村與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的比例的規定和人口的增長,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在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中,農村每88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每22萬人選代表1人;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在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中,農村每96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每24萬人選代表1人。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有2000名代表是按照選舉法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規定產生的,全國約每67萬人選代表1人。按照人口數,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除臺灣省外的,重新分配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
  把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固定為不超過3000人,這是否最為合適?是否還可以減少?時至今日,確定代表名額的原則仍應是這樣兩個,一是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二是便於召集會議,便於討論和決定問題。第七屆、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說,減少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問題,“我看也是可以研究的”。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原標題:胡喬木曾提出把全國人大代表人數減少到1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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